母亲生前有四个子女,逝世前留有遗嘱说是放要柜子里,到母亲逝世后我们要看遗嘱时是另一个利害人a从他家中拿出来的,说是母亲生前交给他妻子的,见证人是另一个利害人。
问利害人a的妻子做保管人,(遗嘱中没有指定执行人和保管人)又做见证人,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是那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