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本人工资标准补偿;无需告知条文,这个是常识
本人是去年12月11日入厂,今年2月1日签了一年合同,今天接到公司辞退通知,我本人月工资6k,可依地区标準有二个如下:根据东莞市统计局200年3月31日公布的2007年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70701到20080630,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372元,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284元,这样计算月平均工资将分别为1031元和2940元,工厂以1031元为基数3倍给我支付辞退补偿,但如果我工资是2000元的话,又以2000元为基数给我支付辞退补偿,基於法律公平,公正原则,这样是不合法的,但单独个案看又适用於新劳动合同法47条,请告知如果以我本人6000元月平均工资计来支付辞退补偿,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