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即将做鉴定之即,院方提出再次提交未被封存的医嘱单到法院,我们发现提供的资料是假的,不予认可,请问我们可以复印吗,可以说他们做伪证罪吗?法院说只要被告提出有证据就会质证,没有举证期限,是这样的吗?我们已经等了一年多了,还没有鉴定,照这样我们的案件何时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