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在我母亲出院的前一天,我及时地封存了病历,但在法庭开启病历以后发现没有医嘱单和重要的化验报告,院方辩称医嘱单在电脑里,必须等病人出院以后才能打出来,而这些资料对我母亲的医疗事故鉴定非常重要,送到医学会以后,院方又提出重新提供医嘱单和化验单给法院,请问如果院方再次提供这些资料有效吗?还用继续做鉴定吗?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