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问题还是直接面询律师更好些!
本人2000年11月进入西安一家民办大学,工作至今。
2008年7月份,在调入人事处工作,才将自己的人事关系及社保转入学校所托管的相关机构。
2008年六月份之前,由于学校管理上的漏洞以及自己的疏忽,造成2000年11月至2008年7月之间社保未缴纳。
而且学校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学校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本人3月份提出离职,而单位商议后,决定支付本人7000元社保补偿+三个月工资约6000元,合计13000元补偿。
我觉得非常不合理,由于自己工作的时间接近十年,是该学校的老员工,并不想把事情闹的很僵,但是,我非常想知道,按照法律的规定,我正常的情况下应该至少拿到多少补偿?一、是社保部分。
二、是事实劳动部分。二、是事实劳动部分诚挚的感谢各位律师,我想了解大概的赔付金额,最好有准确的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