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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7709什么是编号?

求助,劳动中造成身体伤害请求赔偿,请求帮助

我于1994年年初到海拉尔铁路外经,与其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到2002年3月1日合同到期,在期间除了工资并没有其他的福利待遇,工作强度之大,远超过八小时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强度大,造成腰椎受伤,曾经回国治疗,在治疗期间他们催促我回去工作,治疗倒一半不得不停止治疗,返回工作地继续工作,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因为工作使病情更加严重,重体力劳动是腰椎损伤更加严重,合同解除后在家修养三年,2006年初,又与他们签订出国劳务合同,有效期两年一个月后在工作中受伤,用担架被工友抬回,休假一个月,在此期间他们不但没有提供赔偿金,并且求见期间的工资也没有,在这一个月中,雇佣方不断打电话催促回去干活,妻子儿女没有劳动能力,无奈之下不得不返回继续工作,工作强度比之前还要大,一天只能休息五六个小时,07年年末合同解除,之后没有正式的合同,还要求我们继续工作,2008年10月下旬,腰椎疾病再次复发,赶回国内,目前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医院建议不要从事重体力劳动,没有生活来源,孩子上大学,妻子有病也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家庭正常开支已无法维持,希望寻求法律帮助,帮我讨回公道,获取今后生活的保障,保证家庭正常开支,保证孩子顺利完成学业。
咨询者:fa114923内蒙古
[咨询时间: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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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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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2-06 16:19
魏国鹏
你的情况属于工伤,依法可以获得工伤赔偿,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倪振杨律师
[地区:浙江-金华市
手机:13566782836
积分: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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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2-06 21:25
倪振杨
是否职业病,需要鉴定确认。
再说维权时效可能就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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