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纠纷(续)
昨天去交商铺租金,市场方说要涨40%的租金,不知道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涨房租的标准。还有就是市场方单方面吧他们持有的合同用笔涂改成新租金的价格,并说是原来的金额无效,必须按新的交。这是否属于违约?
合同上并没有市场方违约的处理办法
没有违约责任的约定,按实际损失来要求赔偿。
实际损失在法律上是怎么界订的?
如果起诉了市场方当然也就不可能在这经营了,那么我们的实际损失包不包含铺面专让的费用?
合同期限到2010年10月28日,如果我们现在不在租用商铺是否属于违约?
补充说明:
那市场方违约后,我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谢谢万律师的耐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