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仲裁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案件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多,对方是在2009年9月6日申请的,我于2009年8月将公司财产转让给了别人,公司变更了法人代表和股东,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最近法院执行庭按照案件原告的指认说我转让出去的财产就是我公司的,是我故意转移财产,我将转让协议已交法院,可能是人际关系问题,执行庭法官说转让协议无效,请问我可以定义为转移财产吗?什么部门确定呢?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