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委托律师办理。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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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2006年7月从政府购入了20亩地,当时已经交了百分之八十的出让金,约定待国有工业出让土地证办下后交付剩余地款;我们在07年完成了厂房及办公楼建设,但由于没有土地证不能进行融资,致使到现在不能投产。
而今年8月20日我们接到地税局的通知:
1、你单位2006年8月至2008年12月,未申报、应缴未缴土地使用税19488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2006年8月至2008年12月,处以2倍的罚款即389777元
请问我们该缴纳土地使用税么


